關于第56169746號“黃宮繡堂”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6169746號“黃宮繡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1、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3602503號“黃宮繡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結構、外觀視覺、含義、呼叫等方面差異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人所申請的商標,均是企業發展所需,并非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并沒有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相關規定。2、立足于我國《商標法》的立法目的,申請商標的注冊并不與任何商標發生沖突,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注冊理應受到保護。
經復審查明:1、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標撤三字[2021]第W068529號決定予以撤銷(見第1775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該決定已產生法律效力,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2、除本案申請商標外,申請人在第3、5、10、29、30、35、44類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40余件商標。除申請商標外,還有第52050662號“陳自明”、第52039140 “龔居中”、第52043897 號“謝星煥”、第52043883 號“李梴”、第52048509號“嚴用和”、第52056068號“崔嘉彥”等商標。申請商標中的“黃宮繡”為清代名醫,陳自明為南宋醫學家,龔居中為明代醫家,謝星煥為清代名醫,李梴為明代名醫,嚴用和為南宋醫家,崔嘉彥為南宋醫學家。
經復審認為,由查明事實2可知,包括申請商標,申請人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多件商標,均與國內古代名醫名字相同或相近,申請人未能就其商標來源、使用意圖作出說明。申請人大量申請歷史知名中醫姓名的行為,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所指情形,應予以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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